华夏武成三年十月初七,华夏水师在丰后水道成功伏击了鹿儿岛藩佐土原藩(注:萨摩藩的支藩)高锅藩饫肥藩的勤王联军
是役,四藩损失大小船只八十余只六千多武者足轻殒命合,更有二十余只粮船为夏军截获,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船侥幸逃脱消息传到甲府,幕府上下惊惧异常,再加上从和谈三使者处得知夏军又分批开来数千援军的情报,将军纲吉终于低下了高昂的头颅
于是,华夏武成三年日本元禄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两国正式签订《夏日辛已通商条约》(日本称《日夏元禄十四年通商条约》)以取代幕府之前颁布的《元禄日夏贸易式样》
《夏日通商条约》一共七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华夏与日本正式建交,幕府同意华夏在江户驻留国信使;
乙日本开放平户长崎马关美保(松江)舞鹤今治神户津岛(名古屋)横滨石卷秋田酒田新泻轮岛等十四处通商口岸;在各处通商口岸,华夏有权设立驻泊鸿胪使(领事)以协调夏日贸易冲突及其他事务;幕府将在各处通商口岸划出足够的商用地以供建立驻泊鸿胪使馆商人会馆商铺货栈酒肆及住宅区;幕府允许华夏方面在通商口岸雇佣日本人服务,并允许被雇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进入日本需经幕府同意且不准其在日本长期逗留;幕府允许华夏在商用地内设置巡检司施行华夏律法,商用地内发生的民事刑事由华夏方面审理;幕府保证华夏商人在通商口岸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华夏商人不得随意进入距离通商口岸一日本里以外的日本内地;
丙日本承认津轻海峡以北诸岛为华夏国土;日本移交原名福江藩的五岛列岛予华夏国;两地领主的损失由幕府自行安抚与华夏无涉;
丁应华夏国所请,幕府破格授予田川七左卫门十万石大名家格,并改易对马宗氏,由田川氏入主对马列岛,负责日本与朝鲜的贸易;
戊日本赔偿华夏国商人损失计武成金贯八十万贯赔偿华夏**费计武成银贯八百八十七万六千四百二十三贯;日本另外支付赎偿佐渡岛的费用武成金贯四十万贯;
己鉴于幕府财力有限,无力一次清偿,所以华夏国同意日本一次赔偿金贯六十万贯及银贯七十七万贯,其余金贯银贯折算成粗铜以年息八厘计算分十五年期偿清,不得提早归还;偿还期内以别子铜矿的经营权作为抵押;
庚经幕府再三恳请,华夏国同意终止阿芙蓉贸易;作为华夏终止阿芙蓉贸易的赔偿,幕府将一次性补偿华夏方面庆长大判二十万枚除了《夏日通商条约》,同日华夏全权议和大臣戴叔庸还代表朝鲜和琉球与幕府签订《朝日辛已通商条约》《琉日辛已通商条约》
《朝日辛已通商条约》一共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朝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朝鲜收回露梁倭馆,改在对马设置朝鲜商馆;幕府同意在对马给予朝鲜等同于华夏的待遇,即设立商用地雇佣日本人服务保证朝鲜商人人身财产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
《琉日辛已通商条约》也有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琉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遵守华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主,琉球应允许日本百姓及领主在撤出时带走各自财物;
丁幕府一次性赔偿琉球军费计武成银贯十万贯
四国间条约的次第签订,不但宣告夏日战事告一段落,也确认了华夏对朝鲜和琉球的宗主权
不过就在朝鲜和琉球两国喜出望外的享受丰厚的战争红利的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驻澎湖的商馆主事就敏锐的觉察出内中的问题
武成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这位名叫西里安德梅兹的高级商务员写了一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