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
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既是刑罚,就不可能不产生痛苦。
但杖责的痛苦,可能一般人想象不到。
一般古代公堂中,所使用的板子。
最小号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
大号的,可达到40-50斤。
这样的重量,高高举起再重重落下。
估计:没几个人能够受得了的。)
(唐朝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三尺五寸。
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
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
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另一种叫:常行杖。
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在这之前,并没有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