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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财产为全体合作单位所共有。
任何一方不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不得处分项目的全部或任何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七、项目因增产需要扩大合作者或增加投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根据资金增加情况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生效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算起,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份,合作单位各执一份。
董事会存一份。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盖公章)(盖公章)
汤飞鹞(签字)庄宇(签字)
丙方:深圳永红实业公司丁方:深圳姹紫嫣红有限公司
(盖公章)(原件未盖公章)
黄林仔(签字)杨或然(签字)
合同签订完毕后,湖贝金融服务社随即开了两张共310万的支票(其中20万元是应杨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动费,划到杨或然女儿杨飞燕作法人代表的来昆公司帐上),将290万元投资款划到杨飞燕作为法人代表的另一个公司——深圳姹紫嫣红有限公司在湖贝金融服务社开立的帐户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
该协议书破绽百出:一是在总投资1800万元的股份中,四方协议投入1000万元,便占有股份100%的份额;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会成立之日算起。
反过来说,如果董事会迟迟不成立。
这个协议便是无效的;而协议又锁定了最后有效期:1996年12月30日。
三是协议文本没有签订日期。
在金融服务社存档的那份,由办公室主任王抗日在协议的右上角写上“1510——94收文”
字样。
那么。
湖贝金融服务社为什么会那么随便在没有见到杨飞燕,也没盖该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仅凭杨或然签个字就给他女儿的公司310万元呢?小的认为,不外乎如下原因:一是庄宇之流慑于杨或然是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并不断搬弄是非的现实;二是憧憬项目投资分利的美好前景而忘乎所以;三是的确因他们的水平问题。
就这样,杨或然凭着一纸协议骗走了他自己当董事长的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310万元。
直至他死的那一刻,仍然分文未还,至以那分红之说,更是子虚乌有的事了。
却说当日,这帮人办完事情后,来到京鹏大酒店,由湖贝金融服务社包了一个房间,摆了两桌。
为了庆祝合同的签订,宾主自然免不了觥筹交错、酒肉并用,吃喝得十分痛快。
一年之后,当初一起吃过这顿饭的人有两位仍然在位——陈作业、秦现虹,他们对这笔丢掉的310万元投资款闭口不谈。
——这是后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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